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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群書治要36O》第四冊—制定刑罰的根源  悟道法師主講  (第二五二集)  2024/5/11  華藏淨宗學會  檔名:WD20-060-0252

  諸位同學,大家好!我們繼續來學習《群書治要36O》第四冊,第四單元「為政」,十一、「賞罰」。

  【二五二、元帝令曰:「自元康已來,事故荐臻,法禁滋漫,大理所上,宜朝堂會議,蠲除詔書不可用者,此孤所虛心者也。」轉廷尉,又上言:「古者肉刑,事經前聖,愚謂宜復古施行。」中宗詔曰:「可內外通共議之。」於是,驃騎將軍王導等議,以「肉刑之典,由來尚矣。肇自古先,以及三代,聖哲明王,所未曾改。班固深論其事,以為:『外有輕刑之名,內實殺人,輕重失當,故刑政不中也。』且原先王之造刑名也,非以過怒也,非以殘民也;所以救姦,所以當罪也。今盜者竊人之財,淫者好人之色,亡者避叛之役,皆無殺害也。刖之以刑,刑之則止,而加之斬戮,戮過其罪。死不可生,縱虐於此,歲以巨計,此乃仁人君子所不忍聞,而況行之於政乎?若乃惑其名,而不練其實,惡其生,而趣其死,此畏水投舟、避坎陷井,愚夫之不若,何取於政哉?」】

  這一條出自於卷二十九,《晉書(上).刑法志》。

  晉元帝司馬睿下令說:「自元康時期以來,各種意外發生的災難接連而至,法律禁令鬆懈。大理衛展所上奏的內容,應在議政之處,會商討論。去除詔書中不宜再使用的,也正是我的願望。」不久衛展遷任廷尉,又上奏說:「古代的肉刑,是前代賢人聖王所用過的,臣認為應該恢復古制並施行。」晉元帝司馬睿下令說:「可交內外大臣共同商議。」於是驃騎將軍王導等人經過議論,認為:「肉刑制度由來已久,它開始於上古時代,到夏、商、周三代,聖哲明王都不曾更改它。東漢班固曾對此做過深刻的論述,認為:『雖從表面上看,廢除肉刑有減輕刑罰之名,而實質上等於殺人。刑罰輕重失當,所以刑罰與政令就難以公平公正。』而且,推究先王制定刑罰根源,不是因為一時之怒的發洩,也不是用來殘害民眾的,是想用來制止奸惡,用來使處罰與所犯罪行相符合。而今,竊賊偷盜他人財物,貪色、放蕩邪淫的人貪圖美色,逃亡在外的人逃避徭役,他們都不曾殺人。對這些人即可處以砍足之刑。處以肉刑即能制止犯罪,如果再加以殺害,則超過了他們應得之罪。人死不能復生,但被任意殘害處死的人,每年都有很大的數目,這是德行寬厚而熱心助人的人所不忍聽聞的事,更何況把這種刑罰列入政令呢?如果只被廢肉刑的美名所迷惑,而不顧及實情,厭惡人們有活路而把他們趕上死路,這就如同害怕被水淹卻跳出船隻,想避開坑穴卻躍進深井一樣,連愚笨而不明事理的人都不會這樣做,又有什麼理由將這樣的刑罰選列於政令之中呢?」

  這一條也是講「賞罰」,定法律的重要。法律主要是來制止犯法的,而不是去殘害人民,這個原則不能有錯,錯了就等於是定了法律去殘害人民,這個是一般君子都不忍聽到看到的,何況把這種不合理的法律加在政令當中?

  好,這一條我們就學習到這裡。祝大家福慧增長,法喜充滿。阿彌陀佛!

  

  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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