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五戒相經箋要摘錄—用心、用身、離本處,三種因緣構成偷盜事實  悟道法師主講  (第五十四集)  檔名:WD29-005-0054

  「佛告諸比丘」,佛告訴諸比丘,「優婆塞以三種取他重物」,優婆塞是受五戒的男眾,女眾是優婆夷,講一個代表,就包含受五戒的女眾,以三種取他重物,有三種因緣盜取他人的財物就犯不可悔罪,犯不可悔就不可懺悔,在小乘戒講不可懺悔。哪三種?第一個是「用心」,第二個是「用身」,第三是「離本處」。經文也給我們說明什麼叫用心,「用心者,發心思惟,欲為偷盜」。用心就是我們現在講起心動念,他的動機欲為偷盜,他心裡有偷取別人、盜取別人財物的想法,這叫發心思惟。他發起這個心,想要偷盜別人的財物,這叫用心,就是他有這個動機。

  第二個用身,「用身者,用身分等,取他物」。用身分等,這四個字是涵蓋性的言詞。當然我們去偷盜,你有這個心,具體的行為就是透過這個身體,用這個身去偷別人的財物、去盜別人的財物,這個我們可以理解。身分等涵蓋性就非常廣,身分等這個意思延伸來講,就是我們現在講用他的身分、用他的地位,或者利用他的職務,就是他的工作。比如說我們現在常講的監守自盜,他職務是看管那些財物的,他有這個機會,他起了這個念頭,要去盜取這些財物。像一般團體裡面,公司行號,或者是政府機關辦事的官員,貪污舞弊,這些都屬於用身分等。所以偷盜的範圍是非常廣泛的。在五戒裡面講,小乘戒偏重在具體事實的結果來結罪,如果你有這個心,但是實際上你這個身並沒有去偷盜,這在五戒來講不構成犯不可悔罪,一定要構成事實才結罪的。這是講用身分等取他物。身分就是各種身分,等就是包含其他的,你方便取他人財物的,這都屬於用身。所以這個身我們也不能很狹隘的只看作我們這個身體,是這個身體沒有錯,我們除了這個身體,還有我們的身分(就是你的身分、你的地位、你的職務、你的工作等等),你在社會上的人際關係,比如我們在道場裡面擔任執事的,這都是屬於身分,取他物就犯了盜戒。

  第三是「離本處者,隨物在處,舉著餘處」。離本處就是判定有沒有犯盜戒;隨物在處就是這個東西放在這裡,把它偷偷拿走,把它移開。離開本處,原來它放的地方,他拿走了,舉著餘處,拿到別的地方,藏在其他地方。這三種構成一個事實,就犯了不可悔。這就是一開始有心要去偷,第二個用身體去行動,第三個的確把那個財物搬離開它原來的地方,拿到其他地方去藏起來,這樣就構成不可悔。

  

  節錄自:WD11-003-0025五戒相經箋要

  

  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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