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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群書治要36O》第四冊—賞罰分明  悟道法師主講  (第二二七集)  2024/4/16  華藏淨宗學會  檔名:WD20-060-0227

  諸位同學,大家好!我們繼續來學習《群書治要36O》第四冊,第四單元「為政」,七、「綱紀」。

  【二二七、言是而不能立,言非而不能廢,有功而不能賞,有罪而不能誅;若是,而能理民者,未之有也。是必立,非必廢,有功必賞,有罪必誅;若是,治安矣。】

  這一條出自於卷三十二,《管子.七法》。

  『誅』是懲罰,責罰的意思。『若是』是如此,這樣的意思。『理民』是治理百姓。『治安』是政治清明、社會安定。

  這一條也是講「綱紀」,就是「正確的言論不能得到落實,錯誤的言論不能得到肅清,對有功勞的人不能獎賞,對有罪過的人不能懲罰。如此而能治理好百姓的,從來沒有過。」這樣能夠把一個國家社會治理得好,這是從來沒有的。「正確的言論必定被採用,錯誤的言論必定被廢止,有功必定獎賞,有罪必定懲罰,如此就可以使國家社會秩序安寧。」

  能夠這樣來施政,有功必賞,有過必罰,正確的言論能夠得到採用落實,錯誤的言論能夠把它廢除禁止,這樣國家政治就能夠辦理得好,如果反過來,正確的言論不能得到落實,錯誤的言論不能夠去廢止。對有功勞的人也不能去獎賞他,對有罪過的人也不能夠去懲罰他,這個國家肯定治理不好。所以,必定正確言論要採納,錯誤偏差的言論,必定要廢除禁止,有功勞必定要去獎勵、獎賞,有罪過必定要去譴責、懲罰,這樣才能使國家社會得到安寧,能夠恢復秩序。

  好,這一條我們就學習到這裡。祝大家福慧增長,法喜充滿。阿彌陀佛!

  

  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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