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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群書治要36O》第四冊—執法不宜過於嚴苛  悟道法師主講  (第二六一集)  2024/5/20  華藏淨宗學會  檔名:WD20-060-0261

  諸位同學,大家好!我們繼續來學習《群書治要36O》第四冊,第四單元「為政」,十二、「法律」。

  【二六一、「夫監司以法舉罪,獄官案劾盡實,法吏據辭守文,大較雖同,然至於施用,監司與夫法獄,體宜小異;獄官唯實,法吏唯文,監司則欲舉大而略小。何則?夫細過微闕,謬妄之失,此人情之所必有,而悉糾以法,則朝野無全人。此所謂欲治而反亂者也。」】

  這一條出自於卷三十,《晉書(下).傳》。

  『監司』:是監察地方屬吏的司、道諸官。漢朝以後的司隸校尉和督察州縣的刺史、轉運使、按察使、布政使等通稱為監司。『舉』:是提出來。『案劾盡實』:審理核實罪狀完全按照實情。『據辭』:是根據被告與原告在案件審理中所說的言詞。『守文』:是遵行法令、典章。『大較』:是大略、大概的意思。『施用』:是施行。『夫』:是文言文當中用於句中,沒有意思。『體』:是事物的本質形態或主要的部分。『唯實』:是著重事實。『唯文』:是著重法令、典章之條文。『略』:是省去、簡化。『何則』:就是為什麼的意思。『微闕』:就是細小的過失。「闕」,就是過失。『謬妄』:是荒謬而愚昧狂妄。『悉糾以法』:全部依法糾察。「悉」,是全部。糾正的「糾」,是矯正、改錯的意思。『全人』:是人格、道德和學行等各方面毫無瑕疵的人,這個叫全人。

  這一條是講到「法律」。「(劉頌上疏說)」:「監司官員依法檢舉罪行,獄官調查案件實情,法吏根據訴訟的供詞中所陳述的事實處理案件,這些事情雖然大致上都一樣,然而到了執行的時候,監司和法吏、獄官在具體做法上還是應該稍有區別。獄官主要考慮事實方面的問題,法吏著重法令、典章之條文的事情,監司則應該檢舉大過而忽略小過。這是為什麼呢?那是由於小過失、小缺點以及荒謬愚妄,都是人們難免會犯的,如果都要繩之以法,那麼朝野就不會有人格、道德和學行等各方面毫無瑕疵的人了。」就是你找不到一個十全十美的人了。「這就是所謂想把國家治理好卻反而使國家遭致混亂的做法啊!」欲治反亂,想要把它治理好,但是卻得到反效果,反而更亂。所以大的要糾舉,小的(人都會犯錯)就不要去計較,因為沒有全人,沒有十全十美的人。法律在判決,以及我們在處理事務各方面,待人處事接物,這是一個很重要的原則。好像一個企業,你請的員工、幹部,也是比照這個原則,才能夠請到人,如果你要找一個十全十美的人,在這個世界上是找不到。

  好,這一條我們就學習到這裡。祝大家福慧增長,法喜充滿。阿彌陀佛!

  

  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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